updated:2007-05-09 20:00:03 MYT
(吉隆坡訊)《星洲日報》探悉,內閣指示馬來亞銀行,撤銷指定律師樓至少必須擁有50%土著股權的條件。
據悉,內閣認為馬來亞銀行的這項決定是沒有理由,更是一項開倒車的做法。
據悉,內閣認為馬來亞銀行的這項決定是沒有理由,更是一項開倒車的做法。
馬來亞銀行最近做出的這項決定,引起許多律師樓尤其大律師樓的不滿;馬華、民政黨及民主行動黨領袖不約而同地批評這項具濃厚種族性的政策。
馬華部長提意見
馬華總會長拿督斯里黃家定較後在文告中指出,馬華部長已在內閣會議上提出這項問題。
他說,內閣也不同意這項做法,並認為不恰當;同時,這也不是政府的政策。
據知,國家銀行並沒作出任何指示;因此,馬來亞銀行向指定律師發出的新條件是馬來亞銀行自行決定的。
馬來亞銀行近日通知其所有指定律師,從今年7月1日起,馬來亞銀行將修改委任指定律師的標準,並給現有指定律師樓直到2008年7月1日期限以符合新規定,包括律師樓擁有至少3位合作伙伴,其中至少1名為土著伙伴及有關土著伙伴在公司擁有至少50%股權。
大馬律師公會指出,除了馬來亞銀行,另一家主導銀行也將落實類似的規定。大馬律師公會也對這項決定感到不滿,因為根據估計,至少有半數大馬律師樓無法符合相關銀行發出的規定。
據大馬律師公會估計,本地60%為小型律師樓,約50%律師樓是由個人單獨擁有,而3位及以上合作伙伴的律師樓僅佔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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